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3时53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粤YM****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三水区**线由芦苞往**圩方向行驶至**路段时,左转弯越过路中单黄实线准备驶出左侧道路,遇被害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对向由**圩往芦苞方向驶至。由于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车辆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车辆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被害人李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整车制动系效能和照明信号装置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联系电话:1353562****;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