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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6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霍山县**街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皖N*****重型仓棚式货车,沿沪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74公里600米处(裕安区境内),与同方向行驶的皖N*****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鲍某某发生刮擦,致其摔倒后被碾压致死。经事故责任认定,江某某负全部责任。

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贰份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284****;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监控视频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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