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粤H37***号普通客车沿四会市**路由**村委往**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站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同时郑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案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痕迹检验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芳
附:(此页无正文)
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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