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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16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2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豫N*****号黑色大众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程庄镇政府大门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豫N*****号白色北斗星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吕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江某某弃车逃逸,后其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时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状况。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全部责任,死者吕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附死者照片两套):死者吕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颈椎骨折、呼吸衰竭而死亡。张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及胸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5、公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的父亲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6、证人江某证言证实:2014年11 月22日晚上9点多,其坐江某某的豫N*****号黑色大众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下着雨,其低着头玩手机,车跑的很快,忽然听到咚的一声响车撞住什么了,其震晕了,醒来后发现司机江某某不在场了,给其打手机也没有打通。

7、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夜里23时许左右,其妻子给其说其家的豫N*****号黑色轿车在程庄镇政府门口东西大街出事了,其过去后,120急救车都走了,发现其家车前面撞坏了,地下躺着两个人都没抢救过来,听围观群众说撞死的是乡政府门口开饭店的吕某某和他妻子,其给儿子江某某打电话,他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发生事故时这辆车其儿子开着。

8、证人吕某甲证言证实:其父母在2014年11月22日夜22时许在民权县程庄镇政府门口附近出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了,当天他俩开着家里的豫N*****白色北斗星轿车洗澡去了,洗完澡由东向西回家时,被撞死了。

9、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2日21时许,朋友江某要其同他去超市买牙刷,对面两个超市都关门了,其俩开着其的豫N*****号黑色迈腾轿车去东边闫庄超市。到地方后超市也没开门,其掉头沿程庄镇政府门口东西路向西行驶回门市部,当时天下着雨,视线不好,快到镇政府大门时其发现前方有辆同方向的车好像突然慢了一下,当时距离其车很近了,其车是自动挡,不太娴熟,当时紧张,误将油门是刹车了,就直接撞上了,撞出去有几十米远,其车也撞坏了,停车后其很害怕,当时也不知道对方车上几个人,也不知伤势如何,也没想到报警,下车后就走了,后来听说前面车上两个人都没抢救过来,害怕就躲了起来,去了夏邑县我姨家了。 

本案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逃逸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7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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