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5时50分许,驾驶牌号为沪******小客车沿本区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爱辉路西约100米人行横道处,撞倒经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并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江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记录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0]病交鉴字第82号)及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20]痕鉴字第153-1号)证实,悬挂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19]鉴字第153-2号)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与行人发生碰撞。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19]鉴字第153-3号)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4km/h。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沪公(宝)交认字[2020]第02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7.车牌号为沪******的车辆信息及被告人江某某的驾驶证证实,肇事车辆的信息及被告人江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8.被告人江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须丽红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1171****)。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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