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做砖工,住祁门县**镇**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约9分,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祁门县塔坊镇响潭村路口X024线14KM+529米处倒车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汪某乙驾驶的永久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江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叫他人拨打110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达到现场。被害人汪某乙经祁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5日19时许死亡。2019年12月1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江某某与被害人汪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除车辆保险赔偿款之外还补偿了被害方8.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及返回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等;

2.证人汪某甲、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73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