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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4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9时3分,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皖******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镇**小学路段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撞到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过路的行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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