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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3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豫Q5****号牌重型货车沿355省道由东往西行使至355省道上行82公里650米(从化区鳌头镇大石古村路口),适遇被害人邱某甲步行过人行横道,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邱某甲受伤送医院救治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邱某甲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邱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邱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居民司法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邱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国星

                                     检察官助理:刘扬扬

                                     20201211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确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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