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525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制动、照明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桂R****0号小型客车沿国道323线由田阳县往巴马县方向行驶,被害人罗某某由桂R****0号小型客车走向的道路左侧往右侧步行穿越道路。当双方行至国道323线1410KM+800M(田阳县玉凤镇**街路段)处时,江某某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行驶速度48km/h),未注意避让穿越道路的罗某某,致使车头碰撞罗某某背部,造成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罗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江某某主动打120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候配合民警处置,并于同月22日主动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丧葬费30000元。同年9月9日,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603043.06元。同年12月13日,江某某经办案交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涉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赔偿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性能鉴定、车速鉴定、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主江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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