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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0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昆山市**镇**路**号**幢(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9时18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苏E0****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镇**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因其在看手机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导致车辆车头右侧部位与正在事发路段进行交通标线养护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被害人蒋某某发生撞击,造成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8日死亡。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77万元(含保险赔款6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E0****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身份信息、122接受理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高建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路**号**幢;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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