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汤阴县**村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牛某甲,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牛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江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牛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认定,江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牛某乙、芦某某言;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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