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汤阴县**村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牛某甲,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牛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江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牛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认定,江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牛某乙、芦某某言;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