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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麻城市**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街,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畈**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牌两轮摩托车沿麻城市城区**路自西向东行驶。20时5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立即同朋友汪某某一起将周某某送麻城市**医院救治。其间,汪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江某某在麻城市中医院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被告人江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积极抢救伤员,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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