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8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车辆照明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辆倒车灯、右后制动灯失效)的浙GM****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义乌市**街道到**街道;同日20时22分许,当其驾车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义乌市**街道**八区**栋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杨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积极救治伤员,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伤者家庭情况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彭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积极救治伤员,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瑾
辅助人员:吴树青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街**号,联系方式:1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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