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2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20时03分许,江某某驾驶浙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04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KM+200M处,碰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江涛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海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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