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7月1日19时40分许,驾驶辽C****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铁西碧桂园酒店西侧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张某某(被害人,女,卒72岁)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结果,死亡鉴定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柯娇
检 察 员: 赵 野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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