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6时52分许,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在309国道16公里+978米处由北向南违章倒车时,撞上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于某甲,致于某甲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江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赔偿并取得于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前科查询、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琰
检察官助理 刘 韦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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