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曾通过网络花费200元人民币,让他人伪造了一本只有自己一人身份信息的户口薄(有“广东省公安厅”及“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 户口专用章”字样)。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持上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前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小孩随迁手续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居民户口簿”属于假证。
经查,被告人江某某曾在办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的**中心公馆**栋**座**的房产登记时向坪山区国土局提交了该伪造“居民户口簿”的复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户口簿一本;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户口证件鉴定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晓倩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文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居民户口簿”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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