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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8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镇**乡**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5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向本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3605)用于套现及透支消费。自2009年1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江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江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54850.52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281961.93元。2015年7月23日,被害单位受托人王某将被告人江某某扭送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江某某向本市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2张信用卡(卡号1:5201****0550;卡号2:4063****6950)用于套现及透支消费。自2009年1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江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江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所持2张卡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22393.20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2195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催收记录账单明细情况说明、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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