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区**期**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庙**路**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EG****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小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江某某带去佛山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8.72mg/100mL。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小型汽车等物证;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倩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区**期**座**房,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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