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7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路**号**房(以上为自报)。2020年7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镇**国道**KM+**M**红绿灯处时停车睡着,后被公安人员发现其有醉酒驾车的嫌疑将其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方绮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