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赖某某驾驶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黄公路由信丰县西牛镇黄泥村往西牛圩镇方向行驶,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车与其相对方向行驶,20时许,两车行驶至信丰县西牛镇天龙村碰泥背路段时,因赖某某驾车未靠右侧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江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08月16日,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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