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6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5时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南一环行驶至长江西路高架,沿长江西路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通路交口东200米处附近匝道口处时,刮碰到匝道水泥隔离墩致闽**号小型轿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继续驾车至天通路金濠优活城小区附近,民警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电话赶至现场,将江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架上行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林森

2020年9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