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0时05分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渡镇八十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50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程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