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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组12号,住察右前旗****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蒙K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察右前旗**镇**路时,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抽取江某某血样送检化验血液中乙醇含量,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文书送达回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讯问笔录、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江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9页、光碟二枚。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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