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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集团**股份公司** 号楼**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7日21时12分许,江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 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二轮燃油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沿山西省泽州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出口处, 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m g/100ml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江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 ,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 ,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江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无驾驶证件仍驾驶二轮摩托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6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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