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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驾驶证被扣期间,醉酒驾驶赣H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济广高速行驶,行驶至济广高速1013KM+500M处(景德镇南收费站,景德镇市昌江区境内),被交警当场抓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高速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珊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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