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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东安县**镇**路**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湘M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应阳医院门口路段时,被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65.19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钰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807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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