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镇**路“**”饭店向**镇**小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小学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