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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单县**镇**庄**村**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3时40分许,江某某酒后驾驶鲁******东风标致牌灰色小型轿车,沿单县老105国道****公司南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西路段,追尾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单县交警大队勘定,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某与张某某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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