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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4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时44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样本血中乙醇含量为151.95mg/100ml)粤S7****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江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308****;保证人潘某某,联系电话1866644****。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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