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5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71989********,汉族,本科文化,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S****的小型越野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电话1392329****

案卷3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