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5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71989********,汉族,本科文化,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S****的小型越野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道**号**座**房,电话1392329****。
案卷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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