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7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房。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1时29分,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粵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江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带到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抽取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江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