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267省道下行36公里76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江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江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01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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