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位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江健全酒后驾驶粤RC****号牌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镜湖大道60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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