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桂G****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宣县城七星大道镇政府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法对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即将江某某带到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江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4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宣县**镇**村民委北街**号,联系电话:1507854****、1887825****。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使用远程庭审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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