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9********,汉族,初中,从事承包工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源乡,现住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老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持C1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GXU***号小型车,由**国际小区门口出发,途经**东路、**超市门口、**红绿灯、**局往**老街行驶,行驶至建宁县濉溪镇**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其带至总医院二楼检验科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5.52mg/100ml,江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江某某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江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抽取血样照片,江某某醉酒驾驶被查获视频光盘1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闽GXU***号小型轿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勤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老街**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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