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0913,汉族,初中,****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县****村*组***号,现住新疆****县****集团职工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人马岩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被告人江某某不配合,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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