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71983********,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本市柳梧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藏ABX***号车沿拉萨市德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呈祥东馆”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江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02.3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仲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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