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塘**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沪C7****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发驶往富阳银泰,沿西环北路、春秋北路行驶至春秋北路397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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