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AV****号小型轿车,沿高淳区淳溪街道南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淳兴路路口时,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4mg/100ml血,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查获经过、被告人江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建平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号码:1380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