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沂水县**路。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沂水县**小区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经检验,被告人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95392****);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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