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巷**号,无业。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桂A*****的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与体育大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数值为85.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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