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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9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6时23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河源市饮酒后驾驶粤S2****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某甲高速公路、某乙高速公路,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高速**收费站出口前20米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54mg/100ml。

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座**室,联系电话130********。

2. 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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