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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14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烟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区北安邮电局北侧处摔倒在地,致己受伤、车辆损坏,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可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含电子卷宗一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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