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15号
被告人江某某,身份证号码:4206831991********,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时46分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酒醉驾驶粤S6J****号牌轿车途径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广盛小学时,与路灯发生碰撞,路灯倾倒再砸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J0****号牌轿车、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20****号牌轿车,造成路灯、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12mg/100mL。经交警认定,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粤S20****号牌轿车更换零件和修理的费用为4000元。路灯维修费用合计5580元。
2019年12月19日,江某某的妻子蔡某某承诺维修粤S20****号牌轿车,并支付2000元作为交通补偿;维修粤SJ0****号牌轿车,并支付2000元作为交通补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江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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