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园**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省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行驶至隧道东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73.4mg/100ml。
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园**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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