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7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H****号小轿车上路行驶,在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路段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8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1379893****)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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