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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人,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蒙 DJ****号小型轿车在林西镇玉海家园小区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小区门禁杆撞坏。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5. 6mg/lOOml。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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