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上**号。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和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镇**餐厅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1时许,江某某酒后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沿章贡区S226省道**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镇**村委会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江某某被口头传唤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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