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江某某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A2D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和朋友在赣州市章贡区****餐厅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1时许,江某某酒后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沿章贡区S226省道**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村委会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江某某被口头传唤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