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5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5月1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机动车驾驶处于超分、暂扣、停止使用期间,饮酒后驾驶粤B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酒店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并弃车逃逸,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34mg/100ml。
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抽血、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34mg/100ml,被告人江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证驾驶、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联系电话为13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58********。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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